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逐条梳理、研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征求到的各方意见,修改规章征求意见稿,形成规章送审稿。

不能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说明意见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