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印送各地宗教工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宗教界和其他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多次征求上述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