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司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制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是否可公开发布,可以公开的应当公开;

是否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发文形式、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

其他应当审查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