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正、废止,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按照本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