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正、废止均应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名义,局机关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修正、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