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须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