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事项;
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事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事项;
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事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