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侦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或者没有必要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于应当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财物的,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 第二百五十四条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需要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的,应当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不具…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应当移送相关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运营者将有关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检交扣… 第二百六十条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运营者;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