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当场密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并记明密封时间。不具备当场密封条件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以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查封、扣押的贵重物品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 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