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条

第二百五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现场勘查、执行拘留、逮捕、搜查时,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负责人决定。执行扣押后,应当按前款规定及时补办有关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