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现场勘查、执行拘留、逮捕、搜查时,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负责人决定。执行扣押后,应当按前款规定及时补办有关批准手续。 第二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