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签名。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一份交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物证保管人员。 对于持有人、保管人无法确定或者不在现场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百五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