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运营者将有关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