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于应当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财物的,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在查封清单中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

国家安全机关查封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应当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