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涉案财物,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