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百六十五条 涉案账户较多,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或者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对其集中查询、冻结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办案地国家安全机… 第二百六十六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和其他单位协助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六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银行和其他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