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第二百一十九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百二十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二百二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并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其陈述有罪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律师提出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核实: 第二百二十七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笔录中修改的地方应当经犯罪嫌疑人阅… 第二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注明书写日期,并捺指印。侦查人员收… 第二百二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百三十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当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经核实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