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笔录中修改的地方应当经犯罪嫌疑人阅看、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注明日期并捺指印。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中签名。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