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