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