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同步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