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

一、 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

(一) 检查验收任务。全面检查验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猪肉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 (二) 检查验收内容与方式。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的20个工作目标,特别是12个100%量化工作目标开展检查验收,具体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验… (三) 检查验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

二、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基础上,12月下旬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主要采取听取当地政府汇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三、 专项整治八个专项任务的国务院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所负责专项整治任务的督查工作。

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凑数字。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巩固取得成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长抓不懈、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进一步奠定基础。

附件:1.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表

2.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表

附件1: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二、 生产加工食品安全质量整治 三、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四、 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五、 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六、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七、 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八、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附件2:

一、 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 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

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小作坊

四、 县城以上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

五、 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

六、 定点屠宰场

七、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八、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九、 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

十、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出口种植养殖基地

十一、 执法监管部门

2. 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未达到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生产加工点。 3. 10类重点产品是指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 4. 执法监管部门包括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业、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