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

一、 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 (二) 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 (三) 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 (四) 中央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 (五) 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 (六) 中央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 (七) 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 (八) 中央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 中央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央煤炭企业要同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

二、 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 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检、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省(区、市)、市(地)的有关机构,各省(区、市)、市(地… (二) 国家安全监管局及省(区、市)、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三) 中央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四) 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 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省(区、市)、市(地)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省(区、市)、市(地… (二) 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 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 (四) 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国资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四、 做好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 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中央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 中央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