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中央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