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 一、 同意《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 二、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机制,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资源市场化管理,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 三、 山西省人民政府要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 附件: 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 附件:

一、 总体思路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统筹研究管理体制、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煤矿转产… (二) 主要任务。 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发展。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成本完全化,培育具… (三)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坚持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二、 加强煤炭行业宏观管理

(一) 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 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方案由山西省政府按程序… (二) 加强煤炭行业中长期规划管理。 在国家加强煤炭行业宏观调控的同时,山西省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统筹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外运通道建设、煤炭就地加工转化、… (三) 提高煤矿准入标准。 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继续推进煤矿的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年产量…

三、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煤… (二)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与省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暂扣安… (三) 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和资质管理,煤矿井下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业… (四)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在招用职工后,要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招用的职工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就…

四、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一) 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 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包括原国有重点煤矿)办社会职能,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山西省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处置原国有地方煤矿… (二) 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结合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山西煤炭资源开发,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组建区域性的阳泉、… (三) 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矿业权合理评估作价,防止资源资产流失。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 (四) 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 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核算办法。在保持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煤炭企业要足额核算安全成本、劳动力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

五、 促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

(一) 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和矿业权管理。 加强煤田地质勘探,勘查程度具备规划条件的煤炭矿区,由山西省发展改革、煤炭行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充分沟通和衔接的基础上… (二) 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实行有偿取得。山西省要按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资源整合、中小型煤矿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 (三) 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收取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政府按2∶8比例分成。矿业权价款中央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方留成部分除了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管…

六、 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一) 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山西省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土地塌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等内容,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二) 完善生态环境评价及监管制度。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制定煤炭开发环评内容、标准和规范,强化生态环境评价。严格实施煤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 (三) 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七、 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

(一) 加大转产转型力度。 山西省要根据煤矿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需要,编制全省煤炭企业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规划,利用报废矿区土地发展循环经济和接替产业,优先审批项目规划和用地计划。支… (二) 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原国有重点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安置煤矿… (三) 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煤炭法》关于“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