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 根据《煤炭法》关于“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转产发展资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根据《煤炭法》关于“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转产发展资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跟踪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协调、完善有关政策,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山西省成立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并在综合经济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做好相关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要加强对煤矿特别是对中小煤矿筹集各项费用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各部门有效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