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
将现行征收的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各类煤矿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不同煤种征收,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企业缴纳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计入生产成本。基金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负责,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有关基金具体使用安排等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保总局审批。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之前,延续征收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