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全国二类口岸清理整顿后口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署岸发〔2001〕4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