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一、 同意对《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三)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三) 一、 同意对《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三) 口岸按开放程度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类口岸是指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铁路车站,界河港口和跨境公路通道。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