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二、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二、 二、 同意对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原二类口岸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 效益好,布局合理,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纳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分期分批报国务院审批; (二) 有一定效益、距离原一类口岸较近、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并入原一类口岸; (三) 有一定效益,但不属于常年过货的,作为临时开放口岸,按临时口岸审批程序报批; (四) 效益不好,布局不合理,并难以做到有效监管的,逐步关闭; (五) 对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超出《规定》范围审批的内陆铁路和公路原二类口岸,不再纳入口岸管理范畴,一律按开放口岸的后续监管、查验场所进行运作,由海关总署商质检总局… 国务院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