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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3. 二、 同意对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原二类口岸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4. (五) 对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超出《规定》范围审批的内陆铁路和公路原二类口岸,不再纳入口岸管理范畴,一律按开放口岸的后续监管、查验场所进行运作,由海关总署商质检总局审批;需增加检查检验单位人员编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国务院

二、 同意对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原二类口岸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五) 对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超出《规定》范围审批的内陆铁路和公路原二类口岸,不再纳入口岸管理范畴,一律按开放口岸的后续监管、查验场所进行运作,由海关总署商质检总局审批;需增加检查检验单位人员编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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