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一、 同意对《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二)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二) 一、 同意对《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二) 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海关总署、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边民通道和允许装载沙砾的中国籍船舶出入境的装运点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驻地厅局级检查检验单位同意后审批,并抄送海关总署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