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 第二十条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主要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定、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单项评估或者组合评估的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敞口的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或已发生信用减值,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阶段划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搭建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来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原则上应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短期内难以通过阶段划分、评估模型、前瞻性调整反映相关风险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建立管理层叠加模型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得的所有数据和信息,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各种模型的参数。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模型验证机制,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涉及的各种模型的稳健性、一致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对模型进行优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实施流程。评估时应重点关注: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按季度更新一次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所采用的模型方法和参数信息,重点披露风险分组及阶段划分主要依据、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预测值及其权重、管理层…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