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驱动信用风险变化的前瞻性信息指标。当某前瞻性信息指标与信用风险的相关性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更换调整前瞻性信息指标。
商业银行应提高前瞻性信息预测情景的精细度,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宏观政治经济形势设置多种基础情景,并明确不同情景的权重;必要时应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增加极端情景。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专家预测方式获取前瞻性信息,也可以采用外部机构数据确定前瞻性信息;前瞻性信息既包括国内信息,也包括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
商业银行应通过建立前瞻性模型确定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相关参数的调整。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前瞻性信息进行一次更新,遇国内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金融、卫生、环境、气候、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或相关政策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前瞻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