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实施流程。评估时应重点关注: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是否已经充分覆盖适用范围内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
预期信用损失法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有获取的内外部信息对信用风险的预期影响,包括国内外重大事件及其他前瞻性信息的影响。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中对未来宏观经济多情景指标预测值及其权重的设定是否过于乐观或过度悲观。
商业银行已计提的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是否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