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对微小企业的…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 第八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小企业授信档案管理,对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小企业业务特点,细分市场,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和风险特征,明确客户的基本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信息提示”…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授信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授信审查要求。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授信调查、授信审查环节可根据需要由不同人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状况等,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重新编制客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授权授信审查人员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审查后,授信审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 第二十五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进行授信审查。 第四章 授信审批尽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差别化的小企业授信、授权机制。授信审批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授信。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授信审批应依据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授信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商业银行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授信业务时应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授信后管理监测制度,结合授信偿还方式,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本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已实施授信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授信客户的潜在风险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终止授信等。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对出现逾期或欠息的授信要及时清收处置,对需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的授信,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核销的损失类授信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录入本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或在内部进行通报;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应通过银行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予以通…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要求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根据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授信专业知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须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评价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发现的问题,应经过确认程序,责成相关授信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授信工作适用本指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 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 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五)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 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八) 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 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 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 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二、 非财务信息提示 (一) 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二)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四) 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五) 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六) 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 (七) 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 (八) 客户的纳税清单; (九) 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况; (十) 客户近一年的现金流情况; (十一) 客户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 (十二) 其他情况。 三、 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 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 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 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 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 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 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 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 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 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 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 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 小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 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 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 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 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 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 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 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 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 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 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 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 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 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 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 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 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 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 不遵守授信承诺; 8. 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 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 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 存货异常变化; 2. 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 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 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 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 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 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 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 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4. 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 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 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 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 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 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 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 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 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 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 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 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 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 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 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 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 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 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 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 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 客户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6. 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