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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银监会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