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回笼情况、缴纳各种税费情况、诚信记录等反映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基本信息作为授信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