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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未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的;

隐瞒真实情况的,特别是隐瞒与借款人关系,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授信后管理,致使授信风险未及时防范、控制的;

发现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未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不配合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对授信尽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逾期不予纠正的;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