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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授信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授信潜在风险。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审查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