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监督管理,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向客户推介、…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具备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代销业务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客户。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第二章 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履行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代销工作。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机构准入、代销产品准入、宣传推介和销售等环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升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规范性,落实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合理收集、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客户信息。确需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

第三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者其他不符合持续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并平稳有序做好存量产品的客户服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明确代销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其他账户存放和管理代销结算资金,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者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开发、运维、安全、业务连续性等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根据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客群特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差异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认合作机构具备产品发行资格,产品由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批、注册、备案、登记或者取得符合规定的登记编码。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产品情况,对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结合本机构的客群特征、销售渠道、销售人员、信息系统等情况,形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审慎地对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群范围。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评级结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代销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产品。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仅限于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本行自主运营且不依赖于其他机构的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不得通过外包业务流程、让渡业务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者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渠道提供代销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产品类型、发行机构、客群类别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及自身…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因素,不得…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宣传推介代销产品,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关注代销业务规则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回访团队要独立于销售团队。

第六章 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尽责履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出现可能对客户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邮政企业代理营业机构接受邮储银行的委托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存量代销产品应当平稳过渡,逐步完成存量化解。《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