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者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采取虚假、夸大、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者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显性或者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者收益保障;
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为谋取不当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赎回、退保或者其他同类操作;
利用代销业务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及相关人员收取、索要或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通过公共传播媒介,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拆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或者受(收)益权,突破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人数限制,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