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

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