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者其他不符合持续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并平稳有序做好存量产品的客户服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明确代销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其他账户存放和管理代销结算资金,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者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开发、运维、安全、业务连续性等分类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