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存量代销产品应当平稳过渡,逐步完成存量化解。《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