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家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第三章 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第六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 第七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进入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条 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将… 第十一条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 第五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 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运营: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原则上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