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