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第五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十五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