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包括:
第六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并网安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网安评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评人员培训。
第八条
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发电企业是并网安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并网安评工作,参加派出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执行派出机构并网安评相关决定。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发电企业实际情况,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开展现场查评工作。现场查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与被查评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现场查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将本辖区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等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