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稳妥处置欺诈风险,加强行业协作,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和反欺诈职能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各…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做好业务要素数据内部标准与行业标准衔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纳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多元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等开展反欺诈宣传,提高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发现欺诈线索可能涉及其他保险机构的,应报请银保信公司或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对欺诈线索进行核查与串并。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持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