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没有确凿证据或线索的,不得以涉嫌欺诈为借口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